
近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力量。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监测、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认定办法》实施一年多来,部分市、县反映在操作层面存在一些不够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情形,例如: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属于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企业会计报表的查验标准如何统一、非监测年份的日常跟踪管理如何加强等。同时,2025年相关审计也反馈个别重点龙头企业存在联农带农方式单一、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等问题。为回应基层关切、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认定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经商有关部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本《补充通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等。
《补充通知》共六条,从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相关核查标准、非监测年份跟踪管理、企业更名备案程序、市县审核责任、工作纪律等方面,对《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1.关于“不得推荐申报的情形”。考虑往期申报工作中部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影响认定工作的严肃性,根据《认定办法》要求,明确列出五种“一票否决”情形,从源头把好入口关,防止“带病申报”。
2.关于“相关核查标准”。细化固定资产、纳税、利益联结、会计报表等核查标准,使各地审核工作有据可依、结果可比,倒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和利益联结机制。其中,固定资产明确以审计报告中“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现值为准,避免企业用历史原值或虚增资产。纳税要求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存在欠税情形,并必须在纳税证明中明确说明是否存在欠税,防止企业隐瞒欠税情况。利益联结要求提供订单合同、入股协议、利润返还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避免企业“口头带动”“纸面带动”。会计报表要求报表在财政部指定网站备案赋码,统一数据查验渠道,有效防范报表造假。
3.关于“加强非监测年份的跟踪管理”。要求各地结合项目审计、专项检查等日常工作,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华体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常态化“体检”,避免管理线.关于“
规范企业更名备案程序”。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变更名称后未及时报备,导致档案信息混乱,影响后续监测和政策支持。《补充通知》明确更名备案程序、要求和时限,确保企业信息可追溯、可管理。5.关于“
压实市县审核责任”。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第一责任单位,跨县经营企业由注册地县级部门负责,各级推荐名单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减少审核走过场的情形。6.关于“